夫妻一方,为了筹资创办公司而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,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

日期:2017-05-13 / 人气:8776 / 来源:贾明惠律师网

夫妻一方,为了筹资创办公司而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,此种借款并不属于公司债务,因为借款时公司尚未成立,不具备借款的主体资格。

《离婚财产分割意见》第17条规定,一方未经对方同意, 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,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,该债务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债务,另一方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同时依据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第24条规定,通常情况下此种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除非夫妻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存在第24条规定的但书情形,或者该企业的经营收入并未用于家庭生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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